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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传媒学院青少儿语言艺术素质测评章程(试行)

2022-12-06 信息来源: 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语言艺术素质测评活动的管理,维护受测者利益,促进语言艺术素质测评工作的规范化,保障语言艺术素质测评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浙江传媒学院青少儿语言艺术素质测评(以下简称“艺术素质测评”)是指由浙江传媒学院青少儿语言艺术素质测评中心,通过测评形式对受测者的语言艺术能力水平进行鉴定评估及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艺术素质测评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二章 测评机构职能

第四条测评中心是浙江传媒学院青少儿语言艺术素质测评的主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开展艺术素质测评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研究;

(二)依照国家相关法规、规范,审定艺术素质测评专业目录、测评标准、测评教学大纲;

(三)依照国家相关法规、规范,制定艺术素质测评师资格认定标准,审定艺术素质测评师资格;

第五条测评中心办公室,是浙江传媒学院青少儿语言艺术素质测评中心指导下的工作服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艺术素质测评的政策、法规,发布艺术素质测评工作信息;

(二)印发《浙江传媒学院青少儿语言艺术素质测评师资格证书》、《浙江传媒学院青少儿语言艺术素质测评证书》;

(三)组织协调测评师认定培训工作;

(四)组织开展艺术素质测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展演展示等活动。

第六条有志于从事青少儿语言艺术素质教育、测评的人员,经过学习培训,考核达标,可获得《语言艺术素质测评师资格证书》。该证书由测评中心备案颁发。

第三章 测评师测评点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专业人员可以向测评中心申请《语言艺术素质测评师资格证书》:

(一)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

(二)具有艺术(含媒体)或艺术教育职称或教师资格证书;

(三)5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艺术表演、艺术理论研究或者艺术教育工作经历;

(四)良好的示范、教学指导及鉴赏能力;

(五)测评师必须具备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乙等及以上证书。

第八条测评中心在组织艺术素质测评前向社会发布测评简章。

第九条测评中心在地方设立测评点,测评中心授予测评点铭牌、授权书。测评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从事艺术语言、艺术教育、艺术表演、艺术培训、艺术研究等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并具有良好的艺术水准和社会信誉;

(三)开展艺术素质测评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场所和设施等);

(四)必须使用经测评中心批准使用的艺术素质测评专用教材;

(五)应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测评点必须与测评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测评点必须在合作协议规定范围内,以测评中心的名义组织艺术素质测评报名,并对与艺术素质测评有关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测评管理以及监督办法

第十一条测评中心在开展艺术素质测评活动前两周内,将测评时间、测评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予以公布,发布平台为浙江传媒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官网、微信公众号。

第十二条艺术素质测评内容按照经审定的艺术素质测评教学大纲确定。

第十三条艺术素质测评考场内执考测评师由测评中心统一选派。同一考场内至少有两名相关专业测评师。测评师在《语言艺术素质测评师资格证书》载明期限内执考。

第十四条测评师应当按照公布的艺术素质测评标准对考生的艺术水平作出评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五条考场实行回避制度。与受测者有亲属、师生及利益关联者等关系可能影响测评公正的测评师,应主动回避。受测者或未成年受测者的监护人可以申请测评师回避,经考场主考核实后执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查证属实,测评结果无效。

第十六条受测者通过所报艺术专业级别测评的,由测评中心颁发相应级别的《艺术素质测评证书》。

第十七条测评中心及测评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各测评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开办艺术素质测评点资格,收缴艺术素质测评点铭牌、授权书、测评师资格证书等,并作出相关处罚:

(一)私自开展艺术素质测评活动;

(二)违反收费标准多收费的;

(三)其他有损测评中心形象等不良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浙江传媒学院青少儿语言艺术素质测评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即日起施行。


浙江传媒学院青少儿语言艺术素质测评中心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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